前言:三叉神经痛的治疗以药物治疗为主,如药物治疗无效时,可使用神经阻滞疗法或半月神经节射频热凝治疗。三叉神经痛的射频消融治疗适用于长期用药无效或无法耐受的患者,射频通过机体时,电磁波能转为热能,产生热效应和热电凝,可选择性破坏三叉神经痛觉纤维,基本不损害触觉纤维,达到止痛的作用。根据《疼痛诊疗技术分级管理目录》三叉神经半月神经节射频调节/毁损术属于四级手术。案情简介:王某某,女,55岁,山东省淄博市人。年1月15日,患者王某某因“右侧咽后壁疼痛1年余,加重半年”,到医院就诊。入住疼痛科后诊断为“三叉神经痛”。经治医生告诉患者及家属,需要做“三叉神经射频消融术”。但该手术她做不了,需请外院的专家来做。医院医院的专家。但是,年1月21日(周日),该医生安排身份不明的“某专家”来该院手术室为患者实施了“三叉神经射频消融术”。术后患者出现右侧面瘫、右面颊、口唇、舌头、牙龈等部位持续剧烈疼痛的不良症状。患者痛苦不堪,精神崩溃,先后到青岛、医院治疗,均效果不佳。患者家属要求确认手术者的专家资质并追究其责任,但医院拒绝告知。患者家属向淄博市卫生监督局报案,经淄博市卫生监督局查证,医院外请医院疼痛科的医生。该医生外出会诊的行为,违反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某某认为,医院外请专家违规实施“三叉神经射频消融术”,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案件进展:由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者聘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结果:年5月,患者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诉讼诉,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经法院技术部门委托,分别向北京市三家权威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但由于病历记录与患者的实际症状不符以及疼痛原因诊断不明等情形,三家鉴定机构先后以“技术能力不足”为由退卷。故而张店区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委托司法鉴定。年4月8日,张店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过激烈的质证答辩,医患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鉴于原告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法庭对“推定过错”坚持要求患方继续履行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故而,原告变更诉由,医院承担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法庭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于年5月19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与其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医院应当提供与其等级、资质、技术相一致的医疗服务,包括外聘专家手术方面。从正常的患者角度考虑,其外聘专家所在区域、等级、技术等方面至少不能低于其自身,否则,很难想象患者会对此同意或认可。被告是淄博市范围内的医院,但其从医院聘请专家实施有创诊疗,明显与上述要求不符,此举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具有一定过错……,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治疗损失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本案系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而导致医疗损害的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将“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章、诊疗规范等”列为推定过错的情形。但是,在审判实务中法官更多运用“侵权要件”原理来判定侵权责任,对推定过错亦不例外。故而,结合本案“鉴定不能”的特殊情形,原告及时调整诉讼思路,合理选择诉由,最终达到了惩治不法、保护患方权益的目的,有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徐海铭·年6月27日律师简介: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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